概述: 一、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武威市凉州区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未按规定遵守食品进货...
一、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武威市凉州区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未按规定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6月24日,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武威市凉州区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未按规定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白酒)42瓶、罚款38952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30日,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武威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该超市经营场所有以下待销售的商品:1.(浓香型白酒),包装标签正面标示“®”及“”商标标识的白酒3箱(18瓶);2.剑南春(浓香型白酒)4箱(24瓶);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购进以上商品的供货清单、货款收据、进货合同、进货发票等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凭证,也提供不出以上商品的销货记录和销货清单。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辨认,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上述侵权商品按标价计算违法经营额共计3895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二、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武威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2025年7月9日,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武威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摩托车乘员头盔、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2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5日,凉州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武威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经销的规格型号为A3、批号/生产日期为2024/08/08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标志/标识、产品使用说明书项目不符合GB811-2022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头盔7个,购进价11元/个。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摩托车乘员头盔时未索要相关资质证明,没办法提供购货凭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7日,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武威市凉州区某超市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1台,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2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8日,根据12345反映的问题线索,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正常使用的1台电子秤。当日,凉州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武威市质量计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在用的上述型号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4月9日武威市质量计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编号:外检525003801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显示:该称存在作弊功能,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使用该电子秤进行水果称重经营,获取违法来得到的12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四、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民勤县某饭店经营未经检疫的羊肉且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5月26日,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民勤县某饭店经营未经检疫的羊肉且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羊肉16斤、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32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8日,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民勤县某饭店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发现,民勤县某饭店经营的食品原料中有16斤羊肉无检疫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原料的购货票据、检疫证明和验收记录。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未经检疫的羊肉,共20斤,货值金额1160元,其中4斤已售出,违法来得到的23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6日,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民勤县某卫生院使用劣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劣药注射用磷霉素钠5瓶、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0日,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民勤县某卫生院做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在药房内发现,使用的注射用磷霉素钠5瓶已超过有效期。经查,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注射用磷霉素钠5瓶,货值金额共计45元,过期后未使用,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5年7月3日,古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古浪某有限公司违规收取燃气表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未退还的多收费用4800元、罚款14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3日,接到网民留言反映古浪某有限公司违规对用户2.5方燃气表乱收取300元费用。经查:该公司收取了16户用户的2.5方燃气表改装费,共计4800元。经责令退还后,仍未退还改装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9日,天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9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5日,该药店因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牛黄解毒片1袋被天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给予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8日16时该药店向两名未成年人销售处方药安乃近片1瓶(0.5g/片*100片/瓶),当时该店执业药师刘某某不在岗,两名未成年人超剂量服用安乃近后住院治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