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公司202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实现净利润12,082,198.72元,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573,662.73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母公司期末未分配利润为-21,151,898,761.41元。
公司拟定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别的形式的分配。
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显示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公司所处行业为医药制造业。
医药行业是我们国家的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国计民生、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要产业。2024年中国医药行业在政策深化、技术创新与国际化趋势的推动下,呈现结构性调整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特征。中医药作为我国独具特色且潜力巨大的卫生与经济资源,在预防、治疗、康复等方面承担起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中医药行业在政策支持与市场需求双重驱动下实现稳步发展,随着全球健康意识的提升和国家对中医药产业的扶持力度加大,中医药在全世界内的认可度逐步的提升,不断推动中医药行业的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中药行业,作为中国传统医药和新型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极其重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居民收入水平的增长以及人们对健康和医疗服务需求增加的推动下,中药行业发展前途非常广阔。中药饮片行业在规范化和质量提升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通过强化品质衡量准则和推动饮片溯源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
政策方面,国家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医药传承创新及药品品质衡量准则控制等领域推出多项政策,推动医药行业及中医药行业的高水平质量的发展。2024年1月,《药品标准管理办法》施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药品标准的管理工作,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促进药品高水平质量的发展。2024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关于逐步加强新时代卫生健康文化建设的意见》,其中提到,要挖掘传承中医药文化精髓,要推动中医药文化融入生产生活。202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聚焦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明白准确地提出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支持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治疗和康复中的独特作用,支持中药工业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全产业链布局,加快中药全产业链追溯体系建设。2024年7月,国家药监局发布《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加强中药标准管理,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标准管理体系,推动中药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2024年11月,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加强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引导医疗机构、医药企业遵循并支持集中带量采购机制,巩固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2024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印发了《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旨在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推动实现健康老龄化,慢慢地加强老年人健康养老获得感。这些政策的实施,促进了中医药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也为行业内的公司可以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公司主营业务属于医药行业,不有着非常明显的周期性。公司的中药饮片涉及中药材采购,由于药材品种不同,适合其生长的环境、生长周期和存储周期差别较大,因此中药饮片部分品种呈现一定的区域性和季节性特征,化学药品生产和医疗器械业务则不存在很明显的区域性和季节性特征。
公司是目前国内中医药产业中业务链条较完整、医疗健康资源较丰富、整合能力较强的企业之一,中医药全产业链一体化运营模式和业务体系已形成。中药板块是公司目前营业收入占比较高的业务板块,该板块业务主要是中药饮片,公司市场地位如下:
目前公司的中药饮片业务在行业中处于领头羊。企业具有中药饮片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中药饮片标准重点研究室、广东省中药饮片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广东省科技专家工作站、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中药产业公共服务和技术创新支撑平台;公司是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拥有580余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公司率先提出并实施中药饮片小包装和色标管理,参与多项国家和省级饮片炮制和品质衡量准则、中药材等级分类标准制订,是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中药饮片唯一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公司目前在广东、北京、吉林、四川、安徽等地建设了八个中药饮片和医药现代化生产基地,可生产1,000多个种类,超过20,000个品规,公司中药饮片系列新产品种类齐全,拥有人参、茯苓、苍术等26个国家专利产品,拥有三七粉、西洋参、康美百合、康美丹参等26个优质中药饮片,拥有红参(饮片)、人参(饮片)、柴胡(饮片)等11个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
公司以中药饮片生产、销售为核心,实施中医药全产业链一体化运营模式。业务体系涵盖上游的道地中药材种植、产地趁鲜加工与资源整合;中游的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中药饮片、中成药制剂、保健食品、化学药品及医疗器械的生产与销售,现代医药物流体系;下游的集医疗机构资源、智慧药房、OTC零售、连锁药店、直销、医药电商、移动医疗等于一体的全方位多层次营销网络。
公司的中药饮片是最具竞争力的产品之一,该系列产品品种类型齐全,目前可生产1,000多个种类,超过20,000个品规的中药饮片,公司中药饮片系列新产品种类齐全,拥有人参、茯苓、苍术等26个国家专利产品,拥有三七粉、西洋参、康美百合、康美丹参等26个优质中药饮片,拥有红参(饮片)、人参(饮片)、柴胡(饮片)等11个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
中成药和化学药主要覆盖市场需求较大的心脑血管、呼吸、抗感染、内分泌等领域。其中,中成药重点产品保宁半夏颗粒为全国独家品种,大多数都用在风寒咳嗽,喘息气急,久咳不愈,顽痰不化及老年咳嗽等症;乐脉丸用于气滞血瘀所致的头痛、眩晕、胸痛、心悸,冠心病心绞痛、多发性脑梗死等;心脑欣丸用于缺氧引起的红细胞增多,头晕、头痛、心悸、气喘乏力;还有清热解毒的抗感解毒颗粒,解毒利咽的板蓝根颗粒、复方板蓝根颗粒,解表散热的小柴胡颗粒,清肝明目的夏桑菊颗粒,滋阴补肾的六味地黄丸(浓缩微丸),清热利湿的石淋通颗粒,活血调经益母草颗粒,宣肺化痰小儿止咳糖浆等。
化学药基本的产品阿咖酚散,用于感冒引起的发热,缓解轻至中度疼痛;还有抗感染的诺氟沙星胶囊等;维生素营养类的葡萄糖粉剂、牡蛎碳酸钙颗粒。
保健食品主要有新开河超微参粉胶囊、康美菊皇口服液浓缩液、康美怡泰口服液浓缩液、康美铁加力胶囊浓缩液等,食品主要有菊皇茶、固体饮料、人参片、红参浸膏、植物代用茶和汤料等。
公司药材采购部门统一负责中药饮片原材料的采购。每年年初,公司药材采购部门依据中药材的贸易量及中药饮片的年度生产计划、存货消耗状况和合理周转期,核定各类物资的合理库存定额,考虑各种药材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编制年度存货采购资金计划。年内公司按计划采购,并且按照库存情况,考虑各种药材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进行灵活机动、科学合理的采购。在采购环节,企业主要采用货物验收合格后付款的结算方式。
采购渠道方面,包括产地直接采购和市场化采购。产地直接采购是指公司直接到中药材的产地,与药材生产商或农户进行采购;市场化采购是指公司在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采购。
公司的供应商大致上可以分为产地供应商与贸易商。供应商的选择方面,公司质量控制部门依据药材产地、品质衡量准则及药材采购部门提供的基本情况,经对供货方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供货价格等多因素比较,与药材采购部门共同确定供货厂家。公司在日常管理中依照“按时、按质、按量”的原则对药材供应商进行考核,并在年终实行综合评价末位淘汰制,通过多年筛选后基本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供应商。为保障部分药材的稳定供应公司自建种植基地,有助于公司平抑部分原料的价格波动。同时,公司积极推动良种选育、繁育、使用等中药材规范化生产“源头工程”,从源头上保证药材质量。
公司在药品贸易、医疗器械采购工作中执行预算与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市场化的定价策略。在医疗器械和药品的采购过程中,公司需要事先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核,采购部门依据公司每月的生产和销售计划,结合仓库库存情况,及时做好采购预算计划,报公司批准后采取招标采购和合同采购等形式进行采购。财务管理部门依据预算计划监督和核查采购执行情况。
公司采购部门首先对原材料供应商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原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其次,对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样品进行检测验证,并做稳定性考察,确保原材料采购质量符合标准要求。采购部门依据生产需求计划及时安排组织采购,并通过招标采购,对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价作对比,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产品,确保原材料采购价格合理,以此降低生产成本。
销售部门依据市场销售情况及成品库存情况于当月底编制好下月需货计划,参考标准为上年同期销售情况及近三个月的平均销售量。需货计划上报公司批准后下达给生产部门。生产部门按需货计划结合生产真实的情况,合理的安排物料供应,制定生产计划并组织执行。
目前公司的销售模式主要是依据产品及业务分类采用医院直营、商业批发、智慧药房、连锁药店配送、医药电商、直销以及物业租售等全方位多层次销售模式。
(1)医院-医疗机构直营:将药品直接向医院-医疗机构销售,是公司中药饮片的主要销售模式。
(2)智慧药房:利用互联网与物联网技术,对传统医药物流进行再造,为患者提供中药煎煮、中药饮片、中西成药调配、膏方制作、送药上门、药事咨询等一站式综合药事服务,从而增加公司中药、中成药、西药等药品的销售。
(3)商业批发:将药品向各类具备相应经营资格的医药贸易公司等医药流通企业销售,是公司西药贸易的主要销售模式。
(5)终端销售:自主打造“康美中药城甄选优品”线下结合线上销售平台,拓展山姆会员商店、朴朴超市、盒马鲜生等现代主流消费渠道,与北京同仁堂、胡庆余堂、黄庆仁栈等头部连锁开展合作,在京东、天猫、抖音等主流头部电商开设康美官方旗舰店、康美之恋大药房旗舰店等网络店铺,在微信小程序开设康美滋补生活馆、康美医药商城等。
(6)直销:建立专业管理团队依法依规积极开展直销及相关业务,通过多个渠道的资源整合与拓展,进一步加大直销业务与其他模式的融合,集合各业务板块的优势资源,以大健康产业为核心,用“互联网+”的思维将直销、电商、连锁三大商业模式有机融合,搭建一个轻松自由、多元化经营的创业平台。
4.1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1、公司应该依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通知书,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申请将其变更为(2024)粤52执62号案件的执行人。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2025)粤52执异18号《通知书》,执行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与被执行人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中药城)、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商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国药中药)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过程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安徽分公司)申请将其变更为执行人,具体如下:
(一)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8)。主要内容为: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实业)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2018年11月28日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2018年12月5日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合计贷款356,000.00万元,为担保上述贷款康美实业及相关方向渤海信托提供了担保措施并签订相关协议。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康美实业及相关方未按约定向渤海信托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和承担相关责任,渤海信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5,224.47万元,利息、罚息等80,365.5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请求对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中药抵押的不动产行使相关抵押权,请求对康美实业及相关方持有并质押的股权行使质权。
(二)2022年9月3日,公司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2)。渤海信托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2,224.47万元,利息、罚息等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请求对康美实业、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中药抵押的不动产行使抵押权,请求对康美实业及相关方持有并质押的股权行使质权。本案一审判决康美实业需承担本金281,989.47万元及利息、罚息等支付义务,渤海信托有权以前述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2022年10月29日,公司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9)。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揭阳中院递交了上诉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四)2023年8月17日,公司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第1判项为康美实业需承担本金281,989.47万元及部分利息、罚息(缩短罚息的期限),维持一审判决第2、3、4、5项判项。
(五)2024年5月18日,公司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0)。揭阳中院裁定拍卖或变卖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中药被抵押的不动产。
(六)2024年8月7日,公司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子公司诉讼执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6)。揭阳中院于2024年9月15日10时至2024年9月16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站点平台上公开带租拍卖被执行人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被抵押的不动产。
(七)2024年8月20日,公司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子公司诉讼执行进展的公告(二)》(公告编号:临2024-027)。公司经查询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获悉上述拍卖已被撤回。拍卖网络站点平台显示撤回原因为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
(八)2024年10月9日,公司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子公司诉讼执行进展的公告(三)》(公告编号:临2024-033)。揭阳中院裁定终结(2024)粤52执62号案件的执行,解除对被执行人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中药等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由于渤海信托与信达资产安徽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渤海信托将其对被执行人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中药等享有的债权及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信达资产安徽分公司。信达资产安徽分公司现向揭阳中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2024)粤52执62号案件的执行人。
(一)公司前期已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基于审慎性原则,依据判决结果,以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中药被抵押的不动产账面价值为限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共计60,916.28万元。
(二)后续不排除相关权利人再次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法院拍卖或变卖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中药被抵押的不动产。公司将重视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三)公司指定的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别的形式的分配。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实现净利润12,082,198.72元,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573,662.73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母公司期末未分配利润为-21,151,898,761.41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别的形式的分配。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母公司报表期末未分配利润为负,不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企业后续持续经营;
重大资本预算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根据《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2024年度母公司报表期末未分配利润为负,公司2024年度不满足上述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经营,且考虑2025年经营计划和资金需求,公司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别的形式的分配。
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别的形式的分配。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董事会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2025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公司经营业绩现状、未来经营资金需求等各项因素,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别的形式的分配。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一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2025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赖志坚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该议案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度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经营范围:中药材种植;西药批发;药品零售;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中药材批发;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中成药、中药饮片批发等。
经营范围: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疗设施租赁;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兽药经营;消毒器械销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药品进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药品零售;药品批发;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经营范围:初级农产品收购;农副产品营销售卖;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中草药收购;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工程和技术探讨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中草药种植;食品经营;药品批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等。
经营范围: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碳酸饮料制造;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药品零售;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零售;兽用药品销售;中成药、中药饮片批发;预包装食品批发;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批发;化学药品制剂制造;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技术进出口;药品研发等。
经营范围: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食品添加剂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消毒用品销售;植物提取物原料的销售;企业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西药批发;中成药、中药饮片批发;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批发;预包装食品批发;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散装食品批发。
经营范围: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技术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零售;房屋租赁;消毒用品销售(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除外);收购农副产品;保健食品制造;预包装食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乳制品批发;乳制品零售;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成药生产等。
经营范围:生物技术推广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药品研发;场地租赁(不含仓储);会议及展览服务;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生物技术开发服务;消毒用品销售(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除外);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等。
经营范围: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会议及展览服务;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体育健康服务;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药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药品批发;酒类经营;化妆品生产。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初级农产品收购;农副产品销售;中草药收购等;许可项目:药品生产;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经营;药品进出口;药品批发;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保健食品生产;茶叶制品生产;饮料生产;食品销售;检验测试服务;中药饮片代煎服务。一般项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中草药收购;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等。
注册地址: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绿湖大道梅州广药采芝林药业有限公司1号楼三楼
经营范围:中药材的种植、收购、仓储、初加工、销售;预包装食品批发,散装食品批发。
经营范围:金银花、丹参提取物初加工,金银花、丹参GAP标准化种植、中药材种植、购销;中药材良种选育推广;中药材开发咨询与服务。
经营范围:保健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货物进出口;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酒类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医疗服务等。
经营范围:药品零售;蛋品加工;保健食品制造;食品添加剂制造;固体饮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预包装食品批发;乳制品零售;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保健食品批发等。
经营范围: 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化妆品批发;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药品生产;药品批发;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保健食品销售。
经营范围:医用口罩批发;医用口罩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医用口罩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生产;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货物进出口;化妆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等。
经营范围:中成药生产;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糕点、糖果及糖批发;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非酒精饮料及茶叶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药品零售;药品研发;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等。
经营范围: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不含药品及医疗器械);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化妆品制造;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编制、缝纫日用品批发;技术进出口;药品研发;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药品零售等
经营范围: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会议及展览服务;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体育健康服务;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药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药品批发;酒类经营;化妆品生产。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牛湖社区君新路101号国升工业园厂房10201
经营范围:健康养生管理咨询(不含医疗行为);药品研发;一类医疗器械、家电、化妆品、百货、日用品的销售;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经营电子商务;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内货运代理;计算机系统、软件的上门维护;办公设备出租;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的零售等
注册地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香山街道孙武路2011号1幢11楼1101室
经营范围:食品、文化用品、日用百货、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床上用品、电子科技类产品、服装服饰及辅料、玩具、家居用品、健身器材、工艺品、化妆品、布艺制品、珠宝首饰、包装材料、办公用品、塑料制品、家用电器、母婴用品等。
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药品研发;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和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药学研究服务;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经营范围:参与实业投资、国内贸易、房屋租赁.(涉及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公司的关联方均依法持续经营,其经济效益与财务情况正常,前期合同执行情况良好,与本公司交易均能正常结算,且上述关联交易各方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履约能力。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相关关联方签署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各种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经营往来。依照市场原则,按公正、公平、等价、合理的原则提供相关这类的产品或服务,关联交易定价可以直接适用政府定价,或者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行情报价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行情报价的,交易定价可以借鉴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无可参照的原则上依据公司或关联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确定。
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所需,符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及独立性产生一定的影响,亦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
(2)成立日期:中审众环始创于1987年,是全国首批取得国家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发布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中审众环具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债券审计机构的资格。2013年11月,按照国家财政部等有关要求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
(4)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中北路166号长江产业大厦17-18层。
(6)2024年末合伙人数量216人、注册会计师数量1,304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723人。
(8)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01家,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农、林、牧、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审计收费26,115.39万元。
中审众环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规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并补充计提职业风险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8亿元,目前尚未使用,可承担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近三年中审众环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尚未出现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1)中审众环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1次,监督管理措施12次。
(2)从业人员在中审众环执业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43名从业执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6人次、自律监管措施2人次、纪律处分4人次、监管措施40人次。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会计师:吴梓豪,2017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2024年起为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最近3年签署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韩振平,2000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0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5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2024年起为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最近3年签署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根据中审众环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为王兵,2006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5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2024年开始担任公司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最近3年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王兵和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韩振平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项目合伙人吴梓豪最近3年收到行政监管措施1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处分。
中审众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会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公司考虑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及业务复杂程度,依据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原则确定审计费用,2024年度的审计费用为438.00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350.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88.00万元)。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25年度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中审众环协商确定2025年度审计费用。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审众环的基本情况、执业资质、业务规模、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并对其2024年度的审计工作进行了评估,认为中审众环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要求,履行审计程序,能够很好的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求,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都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以及“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做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该解释规定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做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相关规定,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的相关规定调整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及金额,具体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做的变更,遵循了相关会计准则和法规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改变公司的负债总金额,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康美药业 公告编号:临2025-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广东省普宁市科技工业园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药生产基地二期综合楼会议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利用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议案1-9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同时,公司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康美药业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做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做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做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中小投资者,确保有投票意愿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参会、便利投票。公司拟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证信息”)提供的股东大会提醒服务,委托上证信息通过智能短信等形式,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主动提醒股东参会投票,向每一位投资者主动推送股东会参会邀请、议案情况等信息。投资者在收到智能短信后,可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一键通服务用户使用手册》(下载链接:)的提示步骤直接投票,如遇拥堵等情况,仍可通过原有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做投票。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能够最终靠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出席人员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三)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授权委托书附后),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2025年5月7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到公司深圳办公楼证券事务部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邮件登记,但出席会议时需出示上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方为有效。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5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弃权”或“回避”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一次会议于2025年4月1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4月7日以通讯、邮件方式向公司各位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当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董事长赖志坚先生主持会议,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康美药业2024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康美药业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赞同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独立董事骆涛先生、赖小平先生、林辉先生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对独立董事2024年度独立性的专项评估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康美药业2024年年度报告》《康美药业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康美药业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康美药业2024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公告》。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同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关联董事赖志坚先生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为适应本公司业务发展及信贷需要,在规范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的银行贷款实行总量控制,2025年度计划申请人民币授信使用额度不超过50亿元。公司在执行该计划时,可根据真实的情况在不超过计划总额的前提下,对贷款银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做出适当的调整。
授权总经理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上述授信业务,签署各项授信合同(协议)、承诺书及一切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文件。必要时,董事会授权的代表有权转委托别人履行其职责,受转托人的行为视为董事会授权代表的行为。授信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2025年度第一次会议于2025年4月1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4月7日以通讯、电话方式向公司各位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当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监事会主席何则正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康美药业2024年年度报告》《康美药业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康美药业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公告》。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本着谨慎性原则,拟计提各项减值准备21,768.19万元,转回减值准备7,381.19万元,合计计提减值准备14,387.00万元;拟核销应收款项共计11,198.16万元。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应收款项损失准备,一是本报告期末公司计提信用减值准备7,434.10万元;二是因债务和解等因素导致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金额合计7,321.10万元(其中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4,949.49万元)。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公司对账面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存货按差额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11,422.47万元,部分存货因市场价值回升转回存货跌价准备60.09万元。
期末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清查,对存在减值迹象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1,801.68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经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全方位检查,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根据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1,084.15万元。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生产性生物资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公司对账面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差额计提了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25.79万元。
本次拟核销的应收款项共计11,198.16万元,其中:应收账款4,874.26万元、另外的应收款损失6,323.90万元。本次申请应收款项核销的问题大多为一是对部分因债务人已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且经公司多方催收仍没办法回收的账龄较长的应收款项进行核销;二是已与债务单位签订清账协议并完成债务重组的应收款项。公司聘请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对拟核销应收款项的处理出具法律意见书,同时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应收款项核销出具专项报告。
本次公司计提各项减值准备21,768.19万元,转回减值准备7,381.19万元,合计减少公司2024年总利润14,387.00万元。本次核销应收款项金额合计11,198.16万元,申请核销的应收款项在以前年度均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不影响公司当期损益。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真实反映了企业财务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公司资产真实的情况,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第三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更加公允、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及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公司董事会认为,前述事项根据充分,符合谨慎性原则及公司真实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